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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15/5/15 11:21: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湖县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第四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兼职员工均不发工资福利。

第六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八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九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建湖县教育基金会

                               二零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