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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教育基金会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2015/5/15 11:22:12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建湖县教育基金会下各资助项目的运转,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建湖县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项目的经费来源为建湖县教育基金会每年的理财收益金和社会各界的定向捐赠。

第三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公益性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1、开展助学帮困活动,帮扶对象侧重是建湖籍大学生;

2、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3、扶持农村学校教学设施设备;

4、支持建湖教育事业的发展。

5、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相关公益项目。

第四条  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正式签署捐赠立项协议书;

(二)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捐赠款列入基金会基金本金统一规划或自主立项。

(三)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办法。项目实施办法需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预算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理事会审议后,将公布并公示获准资助的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要准确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对照项目的用款预算,按计划或进度发放资助款项。

第八条  每年度基金会办公室要将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建湖县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湖县教育基金会

                               二零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