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服务指南

建湖县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5/5/15 11:27:49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六条  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携带预先用好印的文书(包括空白文书),但必须登记编号并由使用人亲笔签收,未用完的须缴回存档备查。

第十条  保管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办公室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湖县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湖县教育基金会

                               二零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