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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5/5/15 11:27:0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湖县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建湖县教育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湖县教育基金会是在江苏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筹集的资金或实物,其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均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建湖县教育局计财科。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会的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分为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和非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非专项基金”)。基金会的预算分为专项基金预算和非专项基金预算。
   
第六条  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基金会每年应根据本身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定程序审批。
  
(三)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当年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三)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专项基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按照性质分为人员费用、日常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六条  业务活动费用是基金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或者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项目进行管理。管理费用是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筹资费用是基金会为筹集资金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是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负债。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基金会财务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江苏省民政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学校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财务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接受基金会理事会、辽宁省民政部门派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建湖县教育基金会

                               二零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