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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5/5/15 11:23:10      

为保证基金会重大项目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预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每年工作计划要点;

(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每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二、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三、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五、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六、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湖县教育基金会

                               二零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